评估1996年电信法第271条五年后的有效性
摘要:1996年电信法案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在本地交换和长途有线通信市场中的竞争。在第271节中,国会允许贝尔运营公司(BOC)只有在向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证明他们已经符合第251节的市场开放要求之后,才能进入长途市场。本文研究了第271节背后的逻辑,以确定其是否是在考虑到行业的技术特征和监管者必须确保合规性的法律和信息约束的情况下实现本地和长途市场竞争增加的合理手段。它还提供了关于实施法案五年后本地交换市场竞争性进入程度的最新情况更新。本文中,我们研究了国会可以使用的各种确保BOC合规性的方案。考虑到行业的特点和监管者观察BOC努力的能力的限制,我们确定使用奖励机制如BOC进入长途市场是一种更好的激励机制。我们进一步确定将BOC的长途进入条件设定为其证明符合第251节是一种保护长途市场免受BOC对竞争对手的歧视的逻辑方法,一旦BOC获得进入权后。我们所看到的统计证据,使用我们收集的关于ILEC销售给CLEC的POTS服务的数据,似乎证实了第271节迄今为止在确保合规性方面的有效性。
作者:Daniel R. Shiman, Jessica Rosenworcel
论文ID:cs/0109095
分类:Computers and Society
分类简称:cs.CY
提交时间:2007-05-23